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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0945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2-08-15 |
发文机关:交警大队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审验工作的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2-08-15 |
关于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审验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和市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办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业务,以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工作,大队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 长:贾俊明
副组长:崔名峰、申少平、范成斌、裴东斌
成 员:各科室、中队第一责任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队车管所,办公室主任由副队长申少平兼任,副主任由车管所所长王庭郎担任,具体负责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
三、审验范围
(一)凡是初次领证日期在5月1日以后的,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校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均需参加本年度的审验。初次领证日期在5月1日以前的,其审验时间后推至下一年度进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校车驾驶证期满换证的。
四、方法与步骤
(一) 客货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本单位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技能训练、应急处置、职业道德、安全文明驾驶等培训,培训合格后,出具《教育培训证明》(教育培训证明到车管所领取);
(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运输企业要组织本单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文明驾驶等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合格后,出具《交通安全教育证明》(安全教育证明到车管所领取);
(三)车管所通知从事个体营运或者暂无从业单位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到大队法制科培训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应急处置等基本常识,培训合格后,驾驶人写出《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自学承诺书到车管所领取);
(四)法制科负责培训,对有违法记分记录及期满换证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组织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并出具《大中型客货车和校车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证明》;
(五)秩序科负责核查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是否有违法记分记录,有违法记分记录的消除违法记录后到大队法制科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记分记录证明》;
(六)车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驾驶人《教育培训证明》、《交通安全教育证明》、《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安全教育学习卡》、《大中型客货车和校车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证明》、《无违法记分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审验签证后,将资料整理、归档,建立驾驶人台帐,保存相关资料两年以后进行销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中队在此次驾驶人审验中,要严把审验质量关,凡参加审验的驾驶人,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二)各科室、中队要采取走访运输企业、发送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督促大中型客车、校车驾驶人参加审验,对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未通过的,要书面告知运输企业或者学校暂停营运。
(三)各科室、中队要建立本辖区本籍和异地客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清理积分,确实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