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3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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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1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4〕15号),以及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各县市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单位:人∕月):
城区495元、郊区505元、潞城市452元、长子县435元、屯留县405元、壶关县400元、黎城县365元、平顺县385元、沁源县521元、沁县365元、长治县475元、襄垣县530元、武乡县39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单位:人∕年):
郊区2816元、潞城市2640元、长子县2400元、屯留县2616元、壶关县2280元、黎城县2280元、平顺县2400元、沁源县2420元、沁县2280元、长治县2816元、襄垣县2676元、武乡县2396元。
特此通知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