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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

 时间: 2014-10-11 09:36        大    中    小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县政办发【2014】56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

工 作 意 见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职责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责任主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城乡低保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县城乡低保中心负责城乡低保入户抽查、复核乡镇上报审批资料、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实行低保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和民政服务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包村干部和服务中心包片包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包片领导负责本片区域内低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村干部会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工作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民政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的城乡低保工作的受理、资料初审、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实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片包村一岗双责制度,除本职工作外要对所包片村低保工作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资料初审等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多个环节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组织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人员,发布公告,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以及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综合评议结果,申请审批复核等相关材料填写等工作。

二、明确认定条件,强化认定资格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县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二)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明确认定对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确保纳入或直接予以排除。

1、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的对象

(1)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

(3)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2、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予以排除的对象

(1)有家庭成员或赡养、抚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丰厚企业工作的;

(2)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如家庭成员中有公司、厂矿,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缴税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

(3)有汽车、多套住房、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空调、钢琴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

(5)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

(6)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8)老年人虽单独居住,但有三个以上有赡养能力的子女;

(9)无特殊原因,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电费、水费、电话费合计超出低保标准30%的;

(10)为规避低保核查,人户分离、合户、拆户或重复申请,不如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拒绝配合社区(村)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审核,致使无法???实收入的家庭;

(11)对于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职工,按其买断工龄的收入,除以家庭月低保线,以确定该对象多长时间内不能纳入城乡低保;

(12)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以及经公示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审核的;

(14)对未批准、减发、停发对象因不服审核审批,无理纠缠、侮辱打骂、干扰审核审批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其享受保障待遇,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保障待遇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1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三、科学制定核算办法,合理核算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

(一)收入分类及主要核算对象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

主要包括:固定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各种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非个体经营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2、转移性收入,指单位、社会团体及家庭间的转移支付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辞退金、遗属补助,各类生活补偿及赡养、抚养费等。

主要核算对象:离退休人员,已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父母对单独按户计算的重病、重残子女的抚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有补偿的家庭或人员。

3???资产性收入,指通过家庭动产、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通过承包土地、房屋、车辆等获得的实物、货币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红利。

主要核算对象:有土地、林地等实物收入的农村家庭,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动产、不动产的城乡家庭。

4、经营性收入,指个体户的营业销售收入

主要包括:有固定门面、摊位或通过直销、流动销售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城乡个体经营者。

(二)基本收入的计算标准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和家庭等情况,参照《长治县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及认定办法》执行。

2、转移性收入

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赡抚养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赡抚养费应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满足其家庭最低生活标准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最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赡抚养费的???准随我县的低保标准适时调整。赡抚养人也是低保对象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养费。

3、资产性收入

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它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基本口粮田的土地亩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后执行。

4、经营性收入

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四、明确申请受理资料,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一)明确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直接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申请每月集中一次,受理承办由乡镇民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民政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民政服务中心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户口本、身份证;

(2)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格式和内容,由县城乡低保中心统一印制和规范,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家庭人口,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赡抚养人人数及姓名;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判决书)的原??和复印件;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交费清单、检查结果等证明;

(5)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前三个月的家庭电费、水费、电话费票据原件。

2、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性收入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转移性收入证明和资产性收入证明等,申报家庭中涉及哪一项就提交哪一项,证明实行一事一证明,所有证明要有开具证明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1)有固定工作、打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实际收入提供单位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以打零工为主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但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县最低工资。因病,因残,因老,因学或因其他原因(照顾病人、坐月子、看孩子等)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未能参加就业人员需要由村(居)委会开具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暂未参加劳动的原因无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须由所在学校开具在校证明;

(2)失业人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村(居)委出具的失业证明;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

(4)赡养费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等其他收入根据《长治县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及认定办法》提供。

3、赡抚养人证明

赡抚养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赡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被赡养人子女数及赡养能力赡抚养费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二)规范审核程序

民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申请,在受理申???期间要公布告知收入量化核算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和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集中受理完成后,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

1、强化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调查核实。调查可采取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其中至少一名服务中心人员)参加,调查情况要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并在入户调查表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细化收入核算

根据调查情况,由专人根据当地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规范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会人员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支村(居)两委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村居住的政协委员等组成。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核算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并每户填写《长治县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家庭情况备案表》作为审核审批的基本材料。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由乡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规范审批程序

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审核材料后30个工作日???成审批程序。审批时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及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抽查符合率低于80%的,暂停该乡镇的审批。抽查符合率高于80%的,县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实际情况和乡镇上报意见,按标准进行审批,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终止对象要逐户核查。严禁不经审查、审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明确公示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民政部门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社区(村)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家庭人口,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具体情况,公示结果要与审核、审批结果一致,并建档备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县乡两级张榜公示要派专人进行,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公示提倡长期公示。

(五)落实信息比对

在强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基础上,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及县民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家庭授权声明,对新审批户信息要全部进行信息比对,对重点户、信访举报重点等对象根据需要到相关信息比对成员单位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其住房、车辆、工商登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县住建、公安、人社、国土、经信、银监、工商、保险、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信息核对。

(六)明确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根据收入量化的实际情况,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可按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贫困原因等情况分档救助。

(七)规范分类施保

城市低保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其中,特殊困难对象的补助金额,可在应得补差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提高低保标准的10%,但提高后的补差不得超过我县的城市低保标准。分类施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大重病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保障期内一次性自付医药费达到全家领取年保障金的40%以上。

2、病残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抚养义务,家庭负担较重的。

3、单亲家庭

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只有父(母)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的。

4、子女上学困难家庭

家庭中有子女正在上大学;有多个子女上学,其中有上中专或高中的。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项享受。

五、健全资金发放,强化发放核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采取申请人自己到指定金融机构开领取卡,并设置密码,自己到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的方式,初次开领取卡实行确认备案制度。每次发放结束后,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六、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建立健全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特殊对象实行独立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如实申明近亲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请后对特殊对象要独立登记,审核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县民政部门审批时,对独立登记的申请对象,必须入户调查,审批意见要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二)严格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新申请对象的严格按照审批时限进行办理;

2、已纳入对象的复核周期为:城市低保对象:4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复核一次;40周岁以上的和分类施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病家庭一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3、保障对象的终止:对于保障期未满,因家庭收入增加、保障对象死亡等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经人举报不符合条件的,要随时终止。

(三)完善举报信访检查制度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专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健全信访及实名举报核查制度,对受理的信访和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在6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反馈。核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承办时间,要有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四)政策宣传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保障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相关处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