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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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
(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区),城乡低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中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我县开始实行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对象。村(居)两委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及乡镇区领导和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二、明确备案内容。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民主评议意见和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核实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三??严格备案程序。村(居)委民主评议低保对象时,首先要确认申请人(或已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是否与村(居)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时(包括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都要填写《长治县城乡低保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县城乡低保中心要对备案情况逐项调查核实,严格管理,实行村(居)委、乡镇、县三级备案。凡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不得强行纳入低保范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对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经查实,县民政局应停止低保待遇,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同时,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村(居)两委干部或经办人员故意隐瞒其近亲属关系,弄虚作假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经举报查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