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10-09 09:24
大
中
小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
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现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审批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意见
1、新申请对象的审批时限。
按照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为保证审批及时,负责受理申请的基层单位要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每月对新申报对象审批一次。并将审批情况(按照附表)上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另外,当一次绝对新增对象在100人以上时,县市区民政局要向市低保中心写出书面情况,予以说明。
2、低保对象的复核周期。
为便于管理,提高效率,我们根据不同年龄、不同状况对低保对象的复核周期规定如下:4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复核一次;40周岁以上和分类施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三无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对于保障期不同的低保对象,要分类归档,分类管理。制作《保障证》时也要加以区别。
3、同一家庭成员的界定。
户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正在上学或因残疾、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已婚或已成年且已完成学业的未婚子女视为另一家庭成员。
4、严格赡抚养的计算。
对有子女而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家庭,要摸清其子女数量,严格按照《长治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核算其每个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同时,每个非低保对象子女,应当给付老人的赡养费最低标准每月不应低于50元。
对因残疾或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根据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来确定是否纳入低保。
5、关于“农转非”的问题。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政策的意见》(长公通字[2004]117号)的规定,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时在城镇应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规定:自2001年12月后农转非的,一般不在保障范围。因特殊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农村又完全失去土地的,可按特殊情况依据政策纳入低保。
6、关于人户分离的情况。
为便于受理城市低保申请的基层单位切实掌握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分离的情况,原则上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并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民政部门向居住地出具的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7、无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的收入计算。
为促进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新就业的低保对象,推迟一个复核周期再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计算其收入增加部分。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低保对象的就业登记制度。要求无业低保对象到劳动力市场进行就业登记,并跟踪调查其择业情况,对长期不择业或有就业机会不就业的终止其享受低保待遇。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操作的有关规定。
1、修改规定,完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各县市区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当地原有的关于收入计算、申请、审批、评议、公示等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对不符合享受低保的规定,要客观公正,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例如:不能以年龄作为划分能否享受低保的依据;不能以拥有手机、彩电、冰箱等日常家电作为不能申请低保待遇的条件。
2、加强基层的初级评审工作。
社区(村委)或街道(乡镇)的初级评审工作,是审批低保对象的基础环节。为扎实这一工作环节,各县市区都要在负责受理申请的基层申报单位建立“民主评议”与家庭收入核算相结合的初级评审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设有社区和街道(乡镇)两级初审的可以同步进行合并为一级评审。为提高初级评审质量,县市区低保所要设立包片责任人直接参加初级评审。特别是对隶属于企业管理的内设社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派专人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其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对象的公开、公平、公正。
每次初级评审的参会人员、评议内容及评审结果等都做好记录,并设立专门档案,予以备案。
3、关于入户调查比例的规定。
对于新申报及现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要坚持入户调查。对新申请对象,社区或街道(乡镇)等受理申请的基层单位入户率要达到100%,县市区民政局的入户率要达到50%以上。对于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各县市区要在平时加强走访和调研工作,走访率要达到全部低保对象的30%以上。
4、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发放到户。
要严格《长治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简称《保障证》)的发放和使用,要保证将《保障证》发放到对象手中。使低保对象对自己的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保障时间等一目了然,有效防止虚报冒领行为。每次发放《保障证》时,各级都要有发放登记表,领取人要在表上签字存档。
低保对象凭《长治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建立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从受理申请到入户调查及审批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承办人和责任人。在审批材料中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签字负责,切实做到:谁调查,谁审批,谁签字,负责。
6、做好低保公示制度。
城市低保对象的初审和审批结果要定点、定时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具体包括: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等,公示资料要备案存档。
7、完善低保对象有关信息。
审批材料中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要全,如:身份证号,详细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都要完整。并在《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后,上报市低保中心备案。
8、台帐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
对于城市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好台帐,随时掌握低保金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定期要与财政部门核对账目。当资金出现缺口时,要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汇报,为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依据。
9、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以及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追究领导、承办人员和保障对象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