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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2-05 10:33        大    中    小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39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由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性质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民办非企业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新建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住建部2013年9月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确定的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改造的养老机构平均每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5㎡,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

  (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运营满一年;

  (五)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床位在20张以上。

  四、补助时间要求

  补助按以下时间要求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2013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

  (三)2014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五、资金审批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由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汇总后,于每年9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经两部门会签后下拨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省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禁弄虚作假,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附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汇总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4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