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10-08 15:26
大
中
小
一、社会福利机构定义: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含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业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三、申请筹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地的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具备开业条件,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服务场所、必备生活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六、登记与开业
申办人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工商法人)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