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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时间: 2016-11-11 09:48        大    中    小     

近日,记者自县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经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1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7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经费,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周旭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