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5-3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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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长政发〔201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保登记
第一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手续;
(六)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七)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和养老金核定表。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信息采集软件方式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持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章信息变更
第七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新参保和统筹范围内转入,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表》,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编通知、调令)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办理续保手续,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表》,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编通知、调令)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表》,附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编通知、调令)、身份证复印件、原参保地区《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统筹范围内转出和停保,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减少花名表》,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调令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转出统筹范围外,由转出单位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减少花名表》,附解除劳动合同和调令等相关资料,然后由本人或新就业单位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第十三条办理退保手续,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减少花名表》,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应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减少花名表》,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表》、《长治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核定审批花名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原因主体不存在的,须提供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手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在职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工作档案,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转退休,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表原件或复印件(需相关部门盖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花名表》、《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金计算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3%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同时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条件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每月15日前,参保单位需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缴费基数和人员变更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制定本月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并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年7月1日-8月31日集中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行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2个月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划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0%记入;46周岁以上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5%记入;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3.5%记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调入,需提供原参保地《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经调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账户金额到账后,方可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区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无接收单位的,只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对欠费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结清个人账户本息并收缴社会保障卡后,方可转出个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参保关系,需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用人单位介绍信、死亡证明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区介绍信、死亡证明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结清个人账户本息并封存个人参保档案,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逾期申报的,其多划拨的个人账户金额应予以冲销。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三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每年第四季度返还一次,由用人单位持介绍信和代办人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按月记入,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查询个人帐户的余额情况。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其家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账户年终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并按规定计息,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HS2〗〖JZ〗第五章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首次缴费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从停止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连续欠费不超过6个月,并补缴欠费本金和滞纳金的,可从欠费之月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个人帐户。欠费超过6个月补缴的,只补划个人帐户,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