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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7-12-21 15:04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长企养〔2017〕42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0号)文件 “各市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的精神,为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现就加强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规定

  为了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跨年度形成的企业欠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规范后延缴费办法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强化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对退休死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申报,造成养老金被冒领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四、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根据《关于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2017〕16号)文件要求,各参保单位要对近三年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有应缴未缴中断缴费、档案材料短缺等情况的,要提前做好补缴和材料补充工作。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219号)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增加透明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企业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