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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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9]37号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2008年,我省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是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帐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省级试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新农保制度覆盖全省大部分地区时再实行省级管理。
八、基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助任职期间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通谷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我省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新农保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编办、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组报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山 西 省 组 织 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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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全省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我省各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原则上按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只享受一份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专项补助费由省财政承担。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搞好测算,汇总全省情况,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后的续保、转移、领取等未尽事宜,仍按照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治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为逐步解决我县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特向省政府申报在我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该申请已得到省政府批复并同意实施。
现将《长治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治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县新农保试点实践,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的重大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农民的期盼实行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大步骤,是顺民意、惠民生、促民和,深得农民拥护的一项德政工程。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建立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务院下发国发[2009]32号文,决定在全国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我县在省新农保试点县的基础上,被确定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这项制度的建立,将会使我县农民“养老不犯愁”,逐步解决后顾之忧。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化解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的组织与实施
1、精心组织,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多形式、全方位、广覆盖的新农保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通过面对面咨询、典型引路、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等方式,运用出动宣传车辆、刷写墙标、悬挂条幅、举办政策业务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手段,尽量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街巷里有标语、户户有资料,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农保的政策内涵以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为加快推进我县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调查摸底,核实上报。按国家要求进行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调查摸底。在省级试点县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身份、采集指纹、逐户逐人逐项登记。同时,劳动与公安、统计、农业、计生等相关部门联系,比对、核实,将全县各乡、村的农业人口基本数据核实清楚。
4、逐级审核,申请补贴。要逐级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县农保中心、乡镇保障所要严格审核适龄农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农村居民人数和年龄等基础数据,并及时上报省新农保试点领导组,以便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
5、组织参保,兑现补贴。县政府组织召开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保动员大会,实行目标责任制、奖惩制等各种措施积极引导和组织适龄农民参保。按照政府缴费补贴标准给予参保人相应补贴,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6、落实资金,足额发放。中央财政按照我县国家试点县的相关数据预算、拨付基础养老金后,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就地就近提供便利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
(二)试点的管理与完善
1、加强督导、强化管理。县政府要按国家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大督导力度,深入基层指导政策落实,督促资金到位;建立工作调度制度,督促试点工作进度,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同时,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试点管理。
2、出台办法,搞好衔接。我们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我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我县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调整有关政策,做好与国家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3、制定细则,规范程序。我们要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业务流程和经办规程、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等配套办法,特别是要对参保缴费、待遇发放、资金拨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4、认真总结,搞好试点。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积极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提升试点质量,为国家新农保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打下坚实基础。
三、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新农保政策。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通过召开不同类型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形式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既要深刻领会开展新农保试点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又要充分认识新农保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搞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农保试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部门协调指导,县、乡、村分级负责的良性运行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奖惩办法,对试点工作任务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经办平台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编制,配备和强化基层队伍;二要把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村两级新农保代办人员的工作补助费用;三要为基层解决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电脑、车辆等基础设备、设施;四要建设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
(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经办能力建设,从组织机构、业务运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控制度方面进行细化,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对乡村两级工作和代办人员进行普遍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素质和经办能力,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县政府加大新农保资金投入,以“保民生”为重点,及时调整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做好预算、分配、拨付等工作,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到位和年满60周岁农村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县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农保基金管理上,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加强部门沟通合作。新农保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县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计生、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9]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特制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2009年,我县作为全省首批22个试点县,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一年来,整体工作推进有序,成效显著。一是县政府配套资金336万元,增加待遇补贴资金772万元,按时足额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全县27985名60周岁以上人员的基础养老金的按月足额发放。二是组织有力,宣传强势,全县广大适龄农民参保积极性高涨,截至11月底,全县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了73.44%。三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经办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累计征缴35531163元。四是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管理规范有序。于2009年11月荣列全国10%的国家试点县。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巩固成果,积累经验,搞好政策接轨,加强帐户管理,强化经办服务,确保足额发放,积极稳妥推进扩面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县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县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县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在国家统一标准55元/月人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增加待遇的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政府将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帐户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期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我县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县财政对国家试点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八、基金监督
县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问题的发生,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仍按长县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定我县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新农保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劳动、财政、宣传、编办、发改委、公安、民政、农业、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9]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09]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长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09]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新参保的人员,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上年度缴费收据》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需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
(二)村委会委托村联络员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交到当地信用联社,随后将缴费手续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保障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保障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为村委会开具《长治县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将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联络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保障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六)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七)村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二)个人缴费
1、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入适龄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适龄的人员可在次年缴纳保险费。缴费可选择适合我县经济、农民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六个档次中其中一个。
2、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任何月份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前缴清当年的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保障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存入县级农保中心指定帐户,乡镇保障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政府补贴。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新型农保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1、《实施办法》施行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帐户。
自试点开始,参保的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确定为每人每月65元,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二)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办法》施行之日,未满45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外地迁入本县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延期缴费(或一次性补缴),但补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至《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达到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实施办法》施行之日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65+(65×1%×缴费年限〕]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全部???金。
(三)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65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四)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七、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应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由村联络员对乡镇保障所提供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乡镇保障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农保中心。
(三)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发放给参保人。
(四)县农保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本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县农保中心编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只转移保险关系。
九、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仍按长县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退保
(一)试点开始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保险费不再补发。
(二)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行县乡村三级补贴补助的意见
长县政办发[2009]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2009年十件实事,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2号精神,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基本原则,使农民老有所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新型农保制度,逐步构建全县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长治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长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发[2009]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建立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乡、村三级补贴补助制度。
二、县政府从2009年1月起按晋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逐年按时足额配套基础养老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县政府从2009年1月起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实行基??养老金待遇补贴,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补助标准为20元/人月,逐年按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根据晋政社厅发[2009]19号文件精神,对全省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任职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统一预算给予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鉴此,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充分调动支村两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干部队伍,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全县除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以外的支村委成员实行专项缴费补助。补助标准20元/人月,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专项补助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进行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乡(镇)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六、城郊型、工矿型的行政村,本村适龄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后,可从村集体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本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的缴费补助。
七、传统农村型的行政村,本村适龄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后,可从村集体收入中给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人员适当补助。
各乡(镇)、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齐抓共管,积极筹集资金,抓好落实,切实保证各级补助资金到位,充分调动农村适龄农民个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使更多的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缴费。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长县政发[200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长治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凡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县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长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该机构归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股级建制,全额事业单位,编制6名。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经办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信息采集、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生存调查审核等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标准为8%。
第八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实施开始,年满45周岁??其以上,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
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实施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外县区迁入本县户籍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保险费,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户籍不在本县的60周岁以上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付。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与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60元+(60元×1%×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自实施开始,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6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
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七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保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城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县劳动保障局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开始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企业养老保险所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企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缴纳的保险费,按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一次性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符合企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年限转入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个人帐户养老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分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基础养老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县城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按年度编制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收支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城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长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管理和工作考核
实 施 办 法
根据《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8]32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全县村级劳动???障联络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人员办事效率,优化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环境,推动全县劳动保障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奖优罚劣激励机制,现制定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管理和工作考核考评试行办法。
一、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管理
1、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管理。实行乡(镇)保障所、村委会共同管理,县劳动保障局监督管理的办法。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采用县聘、乡(镇)管、村用的县、乡、村三级管理体制,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聘用期一般为1年,每年由县劳动保障局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进行业务考核,乡(镇)保障所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进行全面考评考核,村党支部、村委会签注意见,上报县劳动保障局备案,每年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进行一次公开选拔聘用,依据工作实绩和考核考评结果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
2、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工资补助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8]32号)精神,县劳动保障局从2009年1月启动新型农保开始,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补贴工资,实行定额补助和浮动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发放,每人每月发放定额补助100元,每季度发放1次,另外每人每月50元补贴,不平均分配,依据每人的工作情况实行浮动补贴,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年终一次性兑现。
二、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考核考评
(一)考核内容
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县、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本职工作
⑴建立本村劳动力资源(18—59周岁)调查管理台帐。
⑵统计上报本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及务工情况。
⑶对本村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报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情况。
⑷主动抓好本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村2009年适龄农民参保覆盖率达到80%,2012年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15年覆盖参保人数达到100%,基本实现全覆盖。
⑸按要求开展新型农保宣传工作,每村固定宣传标语不少于3条,宣传资料发放及时,入户率达到90%以上,让适龄农民了解掌握新型农保政策,普及率达90%。
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必须有劳动保障办公室,要有牌子,有宣传资料,有劳动保障政策上墙板面。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健全并装订规范,保存完好。
⑺为本村适龄居民积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资料,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率达100%。
⑻积极主动组织征收本村适龄居民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征收按年缴纳,年内按时足额完成参保人员当年缴费任务,参保人员缴费率达到100%。
⑼负责将收取的保费在1周内按时足额缴存到县农保中心在信用合作社开设的账户内。
⑽办理缴费手续一个月内,负责将《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专用票据》、银行缴费凭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⑾为本村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健全缴费台帐,随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建帐率达到100%。
⑿每年3月底前,负责把《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清单》发放给参保人员,由本人妥善保存。
⒀负责为本村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申报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⒁负责本村60周岁以上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调查、认证,对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应及时上报县农保中心,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按时申报率100%。
⒂主动负责申报办理本村新增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工作,做到本村适龄人员参保不漏一人。
⒃按时参加乡(镇)保障所和县劳动保障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其它活动。
⒄负责为本村劳动力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员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工作。
2、协助工作
⑴协助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⑵协助村委建立劳动保障办公场所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活动场地。
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村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进行调查处理。
⑷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生活在本村的企业退休人员做好生存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⑸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⑹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定期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
(二)考核考评办法
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
1、每季度乡(镇)劳动保障所自行组织对???辖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结合日常工作写出考核考评结论,经党支部、村委会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劳动保障局。
2、每半年由劳动保障局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进行综合评估,每半年一次打分公示,全县通报。
3、年终考核考评由县劳动保障局具体组织,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采取综合检查办法,结合前半年得分情况,对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进行定量打分和综合分析,同时征求村级服务人员所在党支部、村委会的认可程度,得出考核结果,作为年终以奖代补,奖惩兑现的依据。
(三)奖惩办法
1、考评考核70分以上(含70分)的,每人每月发放定额补助100元,按规定标准享受每人每月50元浮动补贴,直接办理续聘手续;考评考核60分—69分(含60分)的,每人每月发放定额补助100元,按一定比例享受浮动补贴,戒免谈话,重新竞争上岗;考评考核60分以下的人员,聘用期间每人每月发放定额补助100元,不享受浮动补贴,聘用期满,停发补助,不再续聘。
2、在省、市年终检查中工作成绩突出,得到表扬的分别在考评得分中加20分、10分。否则在考评得分中分别减20分、10分。
3、对收取的保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一经发现不再续聘,停发每月100元定额补助。
(四)其它
1、考核考评细则,浮动标准依据年度工作情况另行制定。
2、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办法》在工作试行过程中将逐步改进和完善。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型农保经办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行新型农保的试点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保,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具体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负责到当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农村居民应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一)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 村委会负责填写《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花名表》(表一,以下简称《缴费花名表》),同时附参保人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七条 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经事务所审核后,报县级经办机构确认。
第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参保登记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参保人的保险编号通过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编制,同时打印《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塑封后交由事务所转送至村委会。
第九条 《登记证》由村委会发放,参保人员签字领取。该表一式两份,县级经办机构和村委会各留一份。
第十条 农村居民凭《登记证》办理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手续。如有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携带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组成。
第十二条 新型农保基金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收缴。首次参保缴费填制《缴费花名表》,续缴保费填制《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表二,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
第十三条 村委会将收取的保费应当在三日内足额缴存到县级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十四条 村委会将《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银行的缴费凭证报事务所核对,核对无误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资金到账情况与《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银行的缴费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为村委会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村委会要在一个月内将《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专用票据》附银行的缴费凭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十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的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到账金额,在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基金筹集类别分别登记业务实收账。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新型农保的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基本信息由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组成。
(二)缴费信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2)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助;
(3)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
(4)利息;
(5)社会捐助;
(6)其它。
第十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登记的业务实收账,分别为每位参保人进行记账。
第二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及时按全省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进行记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年内单利,逐年复利记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前县级经办机构对参保人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结息,打印《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清单》(表三,以下简称《结存清单》)。通过事务所转送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到参保人,由本人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办机构通过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便核对、查询。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对《结存清单》的基本信息或记账额有异议的,需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对,确需修改的,经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保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原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按新型农保开展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进行折算,并入新型农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最多折算16年(折算年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算),折算金额记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折算后的剩余金额,一并转入新型农保的个人账户,原农保个人账户注销。
第五章 待遇计发
第二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1)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表五)。
(2)农保个人账户按本规程第三十条规定折算后剩余的金额,仍按原农保规定计发。
第二十九条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须提前一个月,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一)本人《登记证》原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村委会出具的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证明;
(六)县级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个人账户《结存清单》。
第三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打印《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申请表》(表六,以下简称《领取申请表》),由参保人填写相关内容,经批准后从符合领取条件的下月起按月领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发放业务,打印《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表七,以下简称《发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发放金额,在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业务实支账。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保开展前,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需提供本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二)至(五)项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从试点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保开展前,已参加原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保开展前,已参加原农保,年满55周岁已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继续按原标准领取,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服刑期满后,按原标准发放,不予补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三十七条 每年六月底前县级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下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和资金进行预测,打印《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预算表》(表八,简称《年度预算表》),送财务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
第六章 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
(一)户籍变动;
(二)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三)其他。
第三十九条 办理转移手续由参保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一)本人《登记证》;
(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三)身份证;
(四)县级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个人账户《结存清单》。
第四十条 参保人填写《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九,以下简称《转移表》),经审核批准后,送财务部门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转移金额包括: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集体补???、政府补助、利息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县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暂时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章 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或继承人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终止新型农保关系: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十七条 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其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新型农保关系。
第四十八条 办理一次性支付由本人或继承人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经办机构填写《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表十,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表》),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一)《登记证》;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出示户籍注销证明;
(三)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五)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机构证明;
(六)参保人、领取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七)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送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条 领取期内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其个人资料加盖注销印记。电子档案作只读处理,收回《登记证》。
第八章 资格认定
第五十二条 每年12月份,县级经办机构打印领取人员名单,附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村委会及时反馈公示结果。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采用采集指纹等方式对领取人员进行年检。
第五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除依法追缴外,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乡两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发放工作资料归档范围包括:业务资料、科技资料等,体现为文字、单证、图表、磁盘(磁带)、光盘、声像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 业务档案按原始资料、生成资料分类,按处理时间排序,业务基础数据应按发生日每天备份并按月通过外置存储介质保存归档。
第五十八条 每年度档案应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型分门别类编制档案,目录编号由年度号、案卷号和目录号组成。
年度号即归档号,对当年归档案卷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编制流水号;案卷号,按保管期限分类,根据档案所属类别跨年度顺序编制流水号;目录号,即对各目录本的顺序编号。
信息系统保管的基础数据按永久类保管;《缴费花名表》、《缴费明细表》、《领取申请表》、《老金发放审批表》、《养老保险转移表》、《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清单》及相关手续按长期类保管;各类业务汇总表按短期类保管。
第五十九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清点交接手续。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经过鉴定,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由二人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档案销毁登记册》上签字盖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所列业务用表,均按其填表要求填制。
第六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长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
长县劳社字[2009]21号
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农保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2号)精神,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新型农保基金有序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县、乡、村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村委会将收取的保费按时足额缴存到县农保中心在信用合作社开设的帐户内。建立县、乡、村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安全管理制度。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村为单位统一收缴,由村委会确定的劳动保障联络员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开据农保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据,并负责填写《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花名表》,表内填写项目完整,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收缴的个人保费金额填写准确。每周五劳动保障联络员将收取的保费足额缴存到县农保中心在信用合作社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专户内。附《缴费花名表》和银行缴款凭证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手续。
三、乡镇劳动保障所农保专管员及时核对各村报送的《缴费花名表》和银行的缴款凭证,核对准确无误后,为缴费单位开据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登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周五乡镇劳动保障所向县农保中心报送本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花名表》、银行缴款凭证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收款单位凭据》和《收款单位业务凭据》。
四、县农保中心财务管理人员、缴费核定人员及时将资金到账情况与乡镇保障所报送的《缴费花名表》、银行缴款凭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与乡镇劳动保障所新型农保网络管理系统建立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农保中心的财务管理人员为参保人确认缴费记录,业务管理人员建立缴费台账。
五、村委会填报的《缴费花名表》一式三份,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缴费档案,长期保管。同时,村委会要在一个月内将《缴费花名表》、《专用票据》附银行的缴款凭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六、确保新型农保基金规范有序运行。对当月新增符合领取条件、保险关系转移、一次性支付、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等人员,各村劳动保障联络员将上述各类情况在次月的10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调查核实分类汇总,15日前上报县农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征缴、管理、发放新型农保基金,特别是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认真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新型农保业务工作。按时足额将收缴的保费缴存到新型农保在信用合作社开设的专户内。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联络员,以周考核备案,按月奖惩。严格防止、杜绝村级联络员积压、挪用新型农保基金现象的发生。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