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9-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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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0] 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去年,我市在长治县和屯留县,今年在潞城市相继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OO9]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民的期盼而实行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顺民意、惠民生、促民和,深得农民拥护的一项德政工程。这项制度的建立,对逐步解决农民养老后顾之忧,促进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O0元、10OO元六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OO元补15元,缴200元补20元,缴3O0元补25元,缴400元补30元,缴5O0及其以上补3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各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期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国家和省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财政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月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县(市、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现保值增值。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新农保的保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等。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十、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它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三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体系。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要在乡镇一级设立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各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妥善处理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工作,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新农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治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新农保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编办、发改委、公安、民政、农业、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农保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县(市、区)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事情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组报告。
二0一0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