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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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离退休管理科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一、待遇审核
1、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应由缴费单位汇总上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上报退休管理科进行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退休管理科待遇核定岗位提出待遇计发申请。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向退休管理科待遇核定岗位提出待遇计发申请。办理退休待遇计发时,应向退休管理科待遇审核岗位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
(2)《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3)职工档案、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指纹认证材料;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
(5)相关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6)对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需提供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证明;
(7)《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8)社保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如帐户单等。
3、退休管理科待遇核定岗位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准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填写的表式是否完整、准确等。
4、审核通过后由退休管理科待遇核定岗位人员,根据晋政发〔1998〕21号、〔2006〕32号等有关文件和个人账户记载的相关数据,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打印《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转送养老金待遇发放岗位进行社会化发放,同时,要清理职工在职时的参保手续,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并加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印鉴。
5、根据《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山西省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及《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的有关信息,社保机构发放、信息、稽核岗位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退休人员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6、每年一季度,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在这一时段,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暂不予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告后,再计算养老金待遇,并对前期欠发部分给予补发。
7、离退休(职)人员对其基本信息及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填写《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待遇审核岗位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下同)或个人。确需修改的,报退休管理科领导审核,批准后,通知待遇发放岗位更正,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1、按照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退休管理科待遇核定岗位应依据省政策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批表》,建立和增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和调整发放信息,经领导批准后送待遇发放岗位调整发放。
2、退休(职)人员对其基本信息及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填写《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要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抚恤待遇审核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补助、抚恤待遇审核手续时应填写《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抚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①社保机构抚恤金审批表;
②身份证件;
③医院或派出所等岗位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④非火化地区死亡的,要提供由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签注意见的死亡证明;
⑤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工伤丧葬抚恤待遇的,要提供工残退休证明。
2、退休管理科发放岗位审核上述证明及资料后,核定其抚恤待遇标准,经退休管理科领导批准后将支付信息通知财务部门拨付其原工作单位,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四、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要填写《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养老保险部门审批表;
②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③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④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⑤退休管理科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退休管理科待遇审核岗位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经批准后,将有关支付信息通知待遇发放岗位按月支付。
五、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要同委托发放的银行机构签订《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业务流程执行,以确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根据《协议书》要求,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在相关银行储汇机构内部开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专户”。委托其为每一位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的帐户和活期存折(卡)。
3、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要在发放前一个月内分地区、分代发机构编制《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花名册》,为委托银行或邮政储汇机构提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的详细资料(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放养老金金额、家庭住址、银行账号、邮寄地址、邮编及就近领取养老金的银行或邮局等情况)。
4、每月发放日的前5日。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须编制本月养老金发放表册或计算机软盘,传递复核岗位进行复核,并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传发放银行、邮政储汇机构和基金财务岗位,基金财务岗位凭发放表拨付基金。
5、社保机构财务岗位在每月养老金发放日前,将当月应发放的养老金分别足额转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专户内”。
6、受委托发放的银行必须在当月养老金发放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每一位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帐户上。
7、受委托发放的银行在办理资金汇划手续时,必须到社保机构加盖预留印鉴,财务人员对划拨资金审核无误后办理。月底银行应及时反馈进帐凭证、电子汇兑凭证或汇款凭证回单,二者金额应一致。
8、受委托发放的银行要在每月30日,将养老金发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反馈给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要加强同财务部门、受委托发放服务机构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通报分析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9、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要根据《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山西省企业离退化(职)人员增减变化花名表》和《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的有关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受委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
10、根据离退人员养老金应发数额,建立《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台帐》。当离退人员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当事人单位(如当事人没有单位的,由当事人负责)及时向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申报并填报《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经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按经办程序审核确需变更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对其信息资料进行变更记载。
11、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但当事人和代领人必须签订代领协议。必要时,代领协议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退休管理科机构通知银行寄汇给本人。
12、已纳入社区管理或委托企业代管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企业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企业或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报告。
13、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对已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采取停发措施,并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进行清理,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储存额。并办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项费用的手续,在扣减超领养老金后,将应付金额全部转入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帐户上或汇入企业专用账户,由企业负责支付给法宝继承人,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退休管理科待遇发放岗位应暂时停发或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①接到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
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配合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
③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3、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5、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追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中扣除已冒领的金额。
16、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仍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保机构稽核岗位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退休管理科要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2、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阅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核实其是否参保,是否属于统筹范围;查阅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核查其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核查其生存状况。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等待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核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生存状况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目前生存状况核查认证已全部采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每年至少核查一次(高龄、高危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异地分散居住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5、退休管理科在认证期间提前向所需认证的人员发放指纹采集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指纹数据信息。
七、集中居住的需提供活体采集的指纹数据;
1、省外异地分散居住的可提供有当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的指纹表;
2、新增退休人员的在核准、计算、发放待遇前必须提供本人的指纹数据;
3、对目前尚未建立指纹系统的市县,离退休(职)人员、遗属需提供本人近期像片、户口簿或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八、退休管理科对收回的指纹数据信息(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比对,以确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待遇领取资格。
1、指纹数据信息比对成功的,即具备待遇领取资格,可正常发放养老金;
2、纹数据比对不成功的,需重新发放指纹采集通知。如二次采集后的指纹数据比对仍不成功的,需立即暂停发养老金,并进行进一步核实其生存状况。
九、资格认证结果进行相关处理。
1、不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或不符合领取丧葬抚恤金等资格的,社保机构要
立即停发其有关待遇,并追回已补领取的全部个人退休或丧葬抚恤金等待遇;
2、对待遇不符合规定领取标准的,社保机构要重新核准,多退少补;
3、对已确认死亡的,社保机构要立即停发养老金,如形成冒领的要全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
4、举报死亡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并进一步调查其生存状况如举报情况属实的,要追回冒领养老金并按追回冒领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5、对下落不明、判刑、劳教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养老金,待情况落实后,再做相关处理;
6、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养老金,待重新认证并通过后再予以恢复养老金。
a)对上条1、2、3款骗取冒领养老金而不归还的,社保机构应立即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执行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b)对尚未建立指纹认证系统的,社保机构要通过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生存证明,确定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