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养老保险 > 服务指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

 时间: 2014-10-21 10:24        大    中    小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未列入国家、省试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纳入试点后,统一执行国家及省试点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