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0-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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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金核定发放程序
一、领取条件
1、新型农保开展前,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本县农村居民,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村委会出具的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证明;
(5)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经乡镇保障所农保专管员审核,符合条件人员报农保中心,从试点开始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
2、新型农保开展后,参保缴费人员达到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须提前一个月,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1)本人《登记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5)村委会出具的未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6)县农保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个人帐户《结存清单》。
二、待遇核定
1、县农保中心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申请表》,由参保人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于《申请表》背后,上报县农保中心。
2、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员核定养老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金发放
1、凡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养老金存折到所属乡镇信用社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开展前,已参加原农保,60周岁以上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3、新型农保开展前,已参加原农保,55周岁开始???受个人帐户养老金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4、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期间,达到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
5、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判刑期间,其养老金停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6、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养老金发至其死亡当月,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领取人,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程序
一、支付条件
1、参保缴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或继承人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终止新型农保关系。
(1)死亡
(2)出国定居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2、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其新型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农保中心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新型农保关系。
二、提供资料
参保缴费人员,办理一次性支付的由本人或继承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县农保中心填写《山西省新型农保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表》,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1)《登记证》;
(2)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失踪人员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的宣告死亡证明;
(4)出国定居证明;
(5)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证明;
(6)参保人、领取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7)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三、一次性支付
1、县农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2、60周岁以上领取期内,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个人??户收支相抵余额。
3、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其个人资料加盖注销印记,收回《登记证》,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一、转移条件
参保缴费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户籍变动;
(2)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3)其他。
二、提供资料
1、参保缴费人员,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由参保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
(1)本人《登记证》;
(2)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3)身份证;
(4)县农保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个人帐户《结存清单》。
2、参保缴费人员填写《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报县农保中心审核,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三、保险关系转移
1、养老金转移金额包括:
(1)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
(2)集体补助;
(3)政府补助;
(4)利息及其他。
2、参保缴费人员本县区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养老金。
3、参保缴费人员跨县区转移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农保中心;
4、暂时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的,再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5、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但不符合条件领取条件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合转入新型农保个人帐户,按新型农保标准核算养老金,享受相应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适龄居民办理参保缴费程序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新型农保,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具体工作由村委会负责,村劳动保障联络员负责到县农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免冠照片一张;
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经乡镇保障所农保专管员审核后,报县农保中心确认,为参保人建立参保登记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个人缴费乡镇保障所审核程序
1、新型农保基金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缴费村委会为其开据新型农保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据。首次参保缴费填制《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花名表》,续缴保费填制《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村委会或劳动保障联络员收取的保费应当在3日内足额存到县农保中心在信用合作社开设的专户内。
3、村委会或劳动保障联络员将《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银行的缴费凭证及时报乡镇保障所。
4、乡镇保障所农保专管员负责审核参保单位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缴费金额,核对的基础信息和缴费金额准确无误后报县农保中心。
三、保费征缴程序
1、县农保中心设置申报缴费窗口,为参保缴费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村委会或劳动保障联络员将收取的保费依据农保中心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账号在规定的时间缴费。
2、县农保中心及时将资金到帐情况与《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银行的缴费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为村委会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征收专用票据》。
3、农保中心办理收款手续后,及时将缴费信息录入微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4、村委会要在一个月内将《缴费花名表》或《缴费明细表》、《专用票据》附银行的缴费凭证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村委会或劳动保障联络员未在规定的时间足额缴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程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