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9-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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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09〕97号)精神,我市制定了《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费用补助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平产补助400元,剖腹产补助8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60日内,凭原始发票、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按长治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