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04-0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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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长政发〔2011〕57号)和《长治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生育合并症。支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三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88%,一级医院91%。
妊娠合并症包括: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贫血、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肾盂肾炎、妊娠合并甲亢、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并肝炎、妊娠合并高血压。
(二)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未参保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50%支付。
(三)增加支付项目
1、人工干预分娩中外倒转术。支付标准:三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85元,一级医院65元。
2、孕期子宫内口缝合术。支付标准: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170元,一级医院130元。
3、剖宫产伴手术中的病理检查。支付标准: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一个蜡块30元)平均5个蜡块150元,各级医院相同;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三级医院60元,二级医院51元,一级医院39元;病理彩色图文报告(含图像分析)三级医院35元,二级医院32元,一级医院28元。
4、剖宫产伴子宫次全切术。支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25元,一级医院325元。
5、剖宫产伴输卵管结扎。支付标准:三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85元,一级医院70元。
二、提高定额支付标准
(一)自然分娩三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200元。剖宫产不伴手术三级医院由3700元提高至4200元。
(二)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870元提高至950元,二级医院750元提高至818元,一级医院640元提高至692元。
(三)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250元提高至400元,二级医院240元提高至340元,一级医院230元提高至280元。
三、生育并发症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方式结算
生育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引起DIC(凝血机制破坏引起的大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