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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时间: 2013-07-09 16:15        大    中    小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范围: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怀孕后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在怀孕10周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本人的妊娠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保险诊疗手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时间: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结算: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发生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本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终止妊娠或施行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职工本人的医院结算单、出院证、产前检查费收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诊断治疗建议书、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并填报《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申请核拨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长期住外地职工就诊: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须办理转诊的,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手续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结算收据;

  3、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4、出院证、诊断证明;

  5、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