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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提高

 时间: 2017-05-02 16:44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市人社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长治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了200元。

  根据通知,山西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目前,长治市失业保险基金已经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最短的可领取3个月,最长可领取24个月。不过,失业保险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属于主动辞职,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人社部门提醒大家,一旦被动失业,比如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去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及时让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不要错过申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