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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 2014-10-21 10:36        大    中    小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否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