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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 2014-10-21 10:34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7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3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5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27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75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1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125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25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7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60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单位支付待遇的,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单位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也可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下载,网址:),市属以上参保单位,经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以上未参保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区属单位,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做好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2011年我市工伤职工已进行过七次调整工伤待遇,调整工伤待遇文件分别为:晋劳社字[2005]155号、长劳社字[2007]85号、长劳社字[2007]173号、长劳社字[2008]18号、长劳社字[2009]7号、长人社发[2010]52号和长人社发[2011]86号,现根据(长人社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2011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待遇,就调整中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迅速准备,资料齐全后市属以上参保单位,经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市属以上未参保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县、市、区属单位,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审批时间从7月30日开始,8月20日结束。

二、待遇审批表格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 sxcz.hrss.gov.cn )填写,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审批表分为:表一至表九,其中表三、表五、表七、表九系指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按上次(长人社发[2011]86号)文件已调整过待遇人员,提供上次调整待遇审批表原件及调整待遇审批表花名册的复印件,未调整人员须先按上次有关规定调整后,再参加本次调整。在上次调整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审批,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11年12月份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供养亲属属子女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其他供养亲属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生存证明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始花名表及复印件。

五、调整前月待遇系指2011年12月实际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六、由养老金支付金额系指按照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七、供养关系指父亲、母亲、配偶、子、女等。

联系人:侯海燕 曹海兵

联系电话:2034625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