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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关于借阅图书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时间: 2014-09-24 10:30        大    中    小     

图书馆关于借阅图书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属国有资产,为了更好的保存和利用本馆藏书,针对读者如有丢失、损坏图书的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读者借阅我馆图书时,须当面检查,如发现已有污损、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由借书读者负责赔偿。

二、图书封面,封底被污损、撕坏、不影响正文的图书按原价20%赔款。

三、图书正文被污损或缺页的要赔偿相同和版本的图书,如不能赔偿的图书,按原价2倍赔款。

四、图书丢失要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不能赔偿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款(多卷书按全套书价的5倍赔偿,图书赔偿后,三个月内找回原图书而无缺损或购到相同版本的图书,可凭原赔书凭证退回赔款,但应按超期处理)。

五、对有意破坏(如裁割、撕裂、偷梁换柱等),偷盗图书者,除按上述规定赔款外,交送有关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六、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被读者损坏的图书,经办理赔款手续后,一律改归我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