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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 2014-10-28 08:30        大    中    小     

长治县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安全使用、维护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体育部门捐赠、乡(镇区)、村、社区、小区、企事业单位自购或利用其他经费来源投入购置,安装在本辖区内和管理范围内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或管理单位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设施拥有产权,并负有管理、维护、更新等责任。

第四条 受赠单位在接收之日起,即享有对器材的所有权,并负责对器材进行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安全使用、维护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捐赠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赠、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制度。

第七条 体育中心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及规划,结合基层单位的需求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和计划。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二)体育组织健全;(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五)能保证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设施挪作他用;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报县物价局批准,所收费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必须对全民健身设施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使用本场地设施要掌握好器材性能及状态,如有不规则的活动方式,应及时停止,以免事故发生。儿童使用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健身场地器材,不遵守使用规定者,所引起的后果一律自负。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健全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要成立全民健身领导组,定期研究规划,配备1名以上经过培训的合格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确保辖区内全民健身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配备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如需器材更新,经费主要由受赠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中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受赠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侵害人应予赔偿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长治县体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