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11-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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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下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政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节器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