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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 2011-11-21 10:33        大    中    小     

消防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策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得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出具复议决定书)--(送达)。

三、复议期限: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