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09-2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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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2006年,我市出台了《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长价费字[2006]55号),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解读:
1、征收意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收取垃圾处理费,对于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节俭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实现城市垃圾减量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征收范围和对象:市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对严重亏损企业视不同程度可以缓交或减交;对驻市部队予以免征;对城市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3、征收标准: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分类收取:
(1)本市常住人口:5元/户.月;
(2)本市暂住人口:1元/人.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生产性企业、社会团体办公区,按该单位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元;
(4)学校、幼儿园办公区,按该单位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元;
(5)生产企业:50元/吨;
(6)各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按每吨5元收费;
(7)建筑垃圾和渣土:从事工程建筑、装修及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的,按每吨5元收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按每吨15元收取。对城市改造中拆迁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别按以上标准的三分之二数额收取;垃圾产生单位无法核定垃圾产量的,应和垃圾处理单位协商确定垃圾产生常量。
4、征收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征收工作由三区(城区、郊区、开发区)自行组织收取。
5、征收用途: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三区(城区、郊区、开发区)各自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机构运行费用以及环卫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