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09-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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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 办理机构:长治市排水管理处 办理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152号) 《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第92号) 办理条件: ①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②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因《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标准在2010年7月重新修订,2011年1月开始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 ③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④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⑤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⑥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成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必须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提交资料: ①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②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路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③按规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④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⑤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需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需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的和相制度的材料。 办理程序: ①排水户到长治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许可窗口(47号窗口)领取排水许可申请表; ②排水户按要求如实填写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③排水户到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许可窗口提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④经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⑤20个工作日后,排水户到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许可窗口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时间按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 办理费用:办证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治市政务大厅建设项目许可窗口(47号窗口)。 咨询电话:0355—6032380 备 注:城市排水许可证由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办理。长治市的城市排水管网现由长治市市政管理处进行管理和维护。长治市的三河一渠的河道及排水管网现由长治市河道管理处进行管理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