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供水总公司
对用户水表在更新和使用中
发生计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QG/CS009004—2002
(2002年5月3日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为保证在用水表合格率达到98%现对更新和使用中的用户水表发生的计量纠纷,特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对于用户的更新水表,水表检定站必须做首次强检并给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首次检定合格证,并标明检定员姓名和水表使用期限。
二、对于用户的故障水表,水表检定站修理和检定后必须出据检定合格证,并标明使用有效期。
三、用户对在用水表计量提出较大异议或营业查收人员在查收水费过程中发现用户水表有异常情况的,营业所要及时向用户下达《故障水表通知单》。用户应持《故障水表通知单》到我公司计量处登记。按照《水表检定程序》进行修校检定。
四、对于和用户有争议的在用水表,计量处水表管理员和水表检定站检定员必须同时对该水表进行复核检定,并提供《水表检定记录单》一式四份(营业所、计量处、水表检定站、用户),经计量处、水表检定站及用户三方共同认可签字后,方可生效。《水表检定记录单》要着重写明该表为合格表或不合格表(如水表检定为合格由用户负担检定费、不合格由供水公司负担检定费),其误差多少(除国家规定允许以外的误差),然后由营业所根据《水表检定记录单》的误差数量进行水量增减处理。处理时间为水表检定仲裁日前30天。
五、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计量的;因用水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表计量结算有其它异议的。按《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执行。
六、未尽事项按总公司《水表检定程序》执行。
七、本办法由计量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