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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供水总公司各类停水管理规定

 时间: 2010-09-15 13:00        大    中    小     

  长治市供水总公司各类停水管理规定
  QG/CS005038-2001
  (2001年9月17日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总公司供水生产、管网营销等方面停水的管理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人员在各类停水工作中的违规操作。为企业两个效益的提高和全市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停水工作主管部门
  供水生产和供水管网的停水工作统一由生产设备处实行规范化管理。凡涉及到总公司内部的停水工作,未经生产设备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供水生产和供水管网实施停水。
  二、供水生产的停水工作
  1、凡有计划的设备检修、各类实验、技术改造和管网改造、停电等工程需要一天以上停止供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由生产设备处负责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刊登告示。
  2、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停水,应由生产设备处组织紧急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如停水时间超过一天,由生产设备处按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相关的停水手续。
  三、供水管网的停水工作
  1、凡局部性停水,施工的有关单位应向管网处提出申请,由管网处审核同意签字并报生产设备处和总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停水。再由管网处通知施工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提前12小时张贴安民告示、电话或口头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工作,以免影响用户正常用水。
  2、凡停水范围较小时,有关单位应向管网处提出申请,由管网处审批,并通知生产设备处(总调度室)。
  3、在突发性管道破裂情况下的停水:
  (1)供水管道中各种闸门的启闭由管网处统一管理。
  (2)各厂、站围墙内的厂区闸门由厂站管理。如需启闭,应由厂站负责。其他人员启闭闸门,应经厂站领导同意,并派人监护,方可进行操作。
  (3)对稽查工作中偷水、违章用水的停水,稽查处应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相关的停水手续同时告知生产设备处(总调度室)。
  (4)对营销工作中回收水费、催缴欠费的停水,营业所应根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公司有关营销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相关的停水手续,同时告知生产设备处(总调度室)。
  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双休日或晚上,总公司主、分管领导不在公司时,管网处或检修公司负责人(值班人员)组织其施工人员进行抢修,不得延误时间以防止造成管网水大量流失,并及时通知生产设备处(总调度室)。
  四、有关规定
  1、生产设备处、管网处、营业所、稽查处、检修公司要协调配合搞好停水工作。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生产设备处、管网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停水工作。
  2、对不按此管理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3、对因办理了停水手续的单位在安排施工任务时,事前未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未按预定时间完成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因故扩大停水面积、延长停水时间的,将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本规定由企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