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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物价局关于对长治市城市自来水非居民用水实行同价的通知

 时间: 2013-01-07 15:38        大    中    小     

  长治市物价局文件

  长价管字【2012】158号

长治市供水总公司: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设区市城市自来水非居民用水实行同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313号)精神,为理顺水价结构,简化城市用水价格分类,对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用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

  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仍执行现行价格标准,合并后的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三、本文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