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7-2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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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市物价局
长价管字〔2012〕130号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下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以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两部制热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我市目前已具备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两部制计量收费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总供热费的30%,计量热价按总供热费的70%计算。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按居民建筑面积热价每月每平方米3.30元测算。
基本热费=按建筑面积热价收费标准×30%=3.30×30%=0.99元/平方米.月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价按建筑面积热价每月每平方米3.30元测算。
经核算居民计量热价=0.144元/千瓦时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二)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按非居民建筑面积热价每月每平方米7.20元测算。
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热价收费标准×30%=7.20×30%=2.16元/平方米.月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经核算非居民计量热价=0.315元/千瓦时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三、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供热质量及热费的收取,按照《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
五、供热公司要向供热计量收费用户进行告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供热公司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进行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和成本。
上述价格从2012年供热期起执行。《关于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管字[2010]15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