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7-2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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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西省物价局
晋价商字〔2013〕76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五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用水、用热、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省范围内依法批准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用水、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热、用气价格执行。五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执行该政策。本文件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山西省物价局
2013年3月25日